上海民间借贷、欠款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021-6369009

网站介绍

刘建国-上海民间借贷、欠款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刘建国律师
  • 所属律所:

    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101200210532506

  • 联系电话:

    13621740730

  • 联系地址:

    龙华东路886号4楼;卫清西路980号和喜宾馆二楼;南阳湾路1222号一楼(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西)

详解企业潜亏及解决对策 中小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应从哪些方面考虑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6日 来源:上海民间借贷、欠款纠纷律师
[导读]:   刘建国律师,上海民间借贷、欠款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刘建国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

  刘建国律师上海民间借贷、欠款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刘建国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详解企业潜亏及解决对策

一、企业潜亏的表现形式


通过审计实践,发现企业潜亏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物资盘亏或报废不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降价处理库存商品、滞销产品不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而形成的潜亏。某些企业在年末对当年已发生的一些成本费用类支出,不报销入账,以减少当期成本费用支出,增加企业当期利润。这种现象在企业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时有发生、久而久之,就会积累下许多虽然未入账但实际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形成企业较大数额的潜亏。


、按会计制度的要求,企业必须按期摊销某些费用,同时,也必须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预提借款利息。而企业为了制造盈利或减少亏损,往往对这些应计成本费用不予摊提或少摊少提,使企业发生潜亏。


、坏、死账未及时处理而挂账且没有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金形成的潜亏。


、存在没有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或虽计提折旧但没有摊入成本费用,资产损失没有及时处理,过时废旧的固定资产和备品备件没有进行清理等现象。一些企业常常随意改变会计核算方法,如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等,存货计价方法变动的结果一般是期末存货成本增加,当期存货成本减少,从而增加企业当期盈利,形成潜亏。


、对外投资失误,致使投资项目亏损,造成本金无法收回又长期挂账。


、利用“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账户隐藏成本费用或虚列收入。一些企业的造假手法表现得更加直接,他们按当期利润指标倒推成本,将当期多余的成本或费用以一笔或几笔直接挂入“其他应收款”账户;或者按考核指标的需要,人为增加结算收入,将不存在的收入挂“应收账款”账户,形成潜亏。


、对某些费用支出不及时报销入账。某些企业在年末对当年发生的一些成本费用类支出,如:修理费、办公费、差旅费、广告费等不报销入账,以减少当期成本费用支出,增加企业当期利润。


、将成本或费用随意“待摊”或“递延”。按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原则的要求,企业会计制度中设置了“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跨期摊销费用类会计科目。由于这些会计科目特有的性质,一些企业便以各种理由将一些本应列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归入这些会计科目,形成潜亏。


、将应计入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等资产支付的利息费用,在这些长期工程投入使用前可予以资本化,计入这些长期资产的成本。然而某些企业滥用该项规定,将这些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仍予以资本化,甚至将一些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支出予以资本化,以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


二、企业潜亏形成的原因


、个别领导者为了某种特殊目的,无视《会计法》,指使会计人员蓄意做假账,随意调账,破坏会计核算正常进行,导致企业形成潜亏。


、为了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指标。由于有的上级主管部门出于某种需要,对下属企业的考核指标脱离实际,企业外部减利增支因素大幅度提高,企业为了完成上级的经济指标任务,不顾企业实际情况,制造虚假效益,让企业甩下一部分成本或费用,从而使会计报表反映利润达到或超过计划指标,同时对存在的不良资产也未能采取各种积极措施进行处理消化。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有的企业流动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出入库手续不严格,有的企业长期不清产核资,造成账实不符,或残损报废得不到及时的账务处理,有的企业及其下属全资企业,虽然不同程度上建立了内控制度,但不健全或有章不循,在许多环节上还没有真正形成相互分离,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机制,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混乱,存在许多财务问题。


、企业经营者故意弄虚作假。有的企业为了眼前利益,在账上做文章,把应列当期的成本费用转入往来和“待摊费用”,利用“待摊费用”账户作为调节利润的“蓄水池”;有的干脆把该摊的费用少摊或不摊,该提的少提或不提,虚增利润,有的企业将已经发生的损失不作当期费用处理,而将其挂在“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等债权性质的账户上;有的甚至通过虚拟债权直接或间接地增加主营或其它业务收入,使利润虚增。


、外部监督和处罚不力。政府和社会等方面没有对企业产生的潜亏进行有效的监督,有时还助长了企业造成潜亏的气焰,如对企业的历史造成的亏损给予谅解或给予挂账处理,政府部门对造成潜亏的人没有进行相关处罚等。


、会计人员的素质是影响会计报表真实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有的会计人员迫于领导压力,不严格按《会计法》办事,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有的会计人员素质偏低,不重视继续教育,业务水平跟不上现代会计核算管理的要求。


、会计政策、会计核算方法等存在的问题客观上造成了单位的潜亏。不推行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法”存货的“后进先出法”等一系列的稳健的会计核算方法,由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计算方法标准与单位的实际情况不符,一方面导致单位固定资产净值不实,另一方面致使单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设备陈旧老化,从客观上造成了潜亏。


、企业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企业对应收款没有及时催收和清理,对大量的陈账、呆账长期挂账。如果不能及时进行处理,出现潜亏是显而易见的。


三、解决企业潜亏的建议与对策


解决企业潜亏问题,要以防范为主,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从思想教育入手,完善制度,健全法规,加强监督。


、加强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依法经营观念。要经常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财经法纪、纳税义务和职业道德教育,在经营过程中要克服私欲,坚持依法经营,不干涉会计的正常工作,确保财务人员能够在没有干扰的情况下,按会计制度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实事求是地记录企业经营活动,杜绝所谓“变通”核算内容,记假账,编假表等不规范行为发生。


、提高财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财务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是能否严格按会计核算规定,全面、真实、正确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基础。因此,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防止因不精通会计业务而出现错计、漏计账项,或因思想盲从制造假账的现象发生。


、选择合理的考核指标。企业经济制指标的考核,不应该局限于对利润指标的考核,而是对企业偿债能力指标、现金流指标、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等进行全面考核,避免由于考核指标主要集中在利润指标考核上,导致个别企业领导授意会计人员通过各种“技术处理”,完成既定的利润指标,使企业在这种所谓的技术处理中产生了潜亏。


、细化企业财务制度,突出防范风险的谨慎性原则。;一是制定有关应收账款的具体会计准则,严格坏账准备金提取制度,适当提高坏账准备金提取比率,同时企业应建立客户档案制度,采取先信誉评价考核,后销售的方法,建立赊销与贷款回笼比率的奖惩措施;二是严格管理存货,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揭示其库龄情况,制定按有关存货库龄比率计提跌价损失准备,或者适当提高提取率;三是严格管理各项资产损失,关注企业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益、固定资产清理等挂账的最长时限和各自占挂账类资产的最大比例,防止公司将正常的费用挂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人为虚增企业利润,隐藏亏损;四是贯彻会计政策“一贯性原则”,各期采用的会计原则和方法应当保持一致,企业一经选定会计政策,一般不得任意变更。


、强化执法监督和违纪案件查处。首先要健全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做到组织、人员、任务三落实,充分发挥内审机构的审查和监督职能;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绩效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营私舞弊牟取私利,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弄虚作假案件,决不姑息迁就,一定要严肃处理。


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中小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应从哪些方面考虑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今年又是按照新税法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第一年。随着新税法的实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发生了很大变化,财会人员要研究新税法,改变旧思路,以达到合理避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之目的,可见,随着新税法的实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就成为一个备受中小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中小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结合实务经验,对于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有不同的组织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对是否构成纳税人,有着不同的结果。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会对企业所得税负产生影响。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子公司盈利,母公司亏损,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造成盈亏不能相抵多交企业所得税的结果,若子公司亏损,母公司盈利,也不能盈亏相抵。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盈亏相抵的作用,能降低总公司整体的税负。


因此,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决定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创业初期有限的收入不足抵减大量的支出的企业一般应设为分公司,而能够迅速实现盈利的企业一般应设为法人,另外,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下,还可以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


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主要表现在费用的列支标准、列支期间、列支数额、扣除限额等方面,具体来讲,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发生商品购销行为要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


企业发生购入商品行为,却没有取得发票,只是以白条或其它无效的凭证人账。在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此项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费用支出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例如:企业在酒店招待客人的费用支出,只有收据而没有索取发票,则用收据列支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在酒店招待客人的费用支出,入账的发票是国税局监制的定额发票,则因为酒店应当使用地税局监制的发票而不得税前扣除;企业销售货物时发生的运费支出,没有向运输业主索要运费发票,失去了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条件。另外根据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故而,没有填写或填写、打印单位名称的不完整的发票所列支的成本费用是不能够税前扣除的。


3 费用发生及时入账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税法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所以在费用发生时要及时入账,比如,2008年10月发生招待费取得的发票要在2008年入账才可以税前扣除,若不及时入账而拖延至2009年入账,则此笔招待费用不管2008年还是2009年均不得税前扣除。再比如,2008年12月因为漏记管理费用一无形资产摊销2万元,而未申报扣除此项费用,则在2009年及以后年度是不充许补扣的,类似的还有开办赞摊销、固定资产折旧等等。另外,还有企业已经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以便在税前扣除。


4 适当缩短摊销期限


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要适当缩短,例如长期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在税法允许范围内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扣除,递延纳税时间。


5 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争取充分列支


限额列支的费用有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应准确掌握这类科目的列支标准,避免把不属于此类费用的项目列入此类科目多纳所得税,也不要为了减少纳税将属于此类费用的项目列人其他项目,以防造成偷逃税款而被罚款等严霞后果。


6 争取其他部门的配合


要做到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还必须得到领导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为了取得合规票据,要向广大员工解释合规票据的重要性,讲解合规票据的识别方法,还要取得领导支持,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一律不予签字报销,为了及时入账,最好形成限期报销制度,督促各部门人员及时报销费用,以免出现跨年度费用。


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生产消耗或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等。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和半成品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原则。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_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各种存货计价方法,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现行税制和财务制度对存货计价的这些规定,为企业进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提供了空间,也为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减轻所得税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般情况下,选择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企业计入各期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忽高忽低,特别是在材料等存货价格差别较大时,可以起到缓冲的作用,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各期利润比较均衡。


而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才能提高企业本期的销货成本,相对减少企业当期收益,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同理,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则不能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只能选择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需要注意的是新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已经不允许使用后进先出法。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甚至可能会使企业在应纳所得税额过高年度因没有足够的现金交纳税收,而陷入财务困境,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怎样处理未经审批的财产损失

  案例:注册税务师在对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营业部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应批未批的财产损失30万元。


  分析:2008年前的财产损失,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处理。财产损失分为自行申报的财产损失和需经审批的财产损失,需经审批的财产损失未经审批,不得在税前扣除。2008年后的资产损失,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等等,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税前扣除。该证券营业部的损失属于需经审批的财产损失,因为未经审批而在税前扣除,需作纳税调增。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资产损失审批作了新的规定,要求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外部证据包括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后,应及时收集证据,向税务机关提出扣除申请。